摘自:國家食藥總局元旦前發布新細則
為了嚴格規范飲料生產許可,加強飲料質量安全監管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》《食品生產許可管理辦法》(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6號)等法律法規,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組織修訂了《飲料生產許可審查細則(2017版)》,現予發布,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
就《細則》中總則、包裝飲用水、碳酸飲料與其它飲料的部分內容進行簡單分析:
1.總則:
GB/T 10789雖然是推薦性標準,然而通過《細則》的引用實際上獲得了強制性標準地位;
明確了飲料不允許分裝,但結合后文是可以用濃漿稀釋的;
另外,全文中對潔凈等級的劃分與GB 50687-2011不一致。
2.包裝飲用水:
周轉容器強調了不得露天“儲存”而非“存放”(征求意見稿),適應了桶裝水行業的特點;
明確了進入生產車間可以穿戴鞋套;
明確了自帶潔凈環境控制的吹灌旋一體設備可不設立潔凈室,解決了各地前期對此情況的標準不統一的問題;
明確了天然水源的源水不得用容器運至異地灌裝;
不少于10個清洗消毒工位(含瀝干工藝)”提高了桶裝水的行業門檻與安全性,但是保留“含瀝干工藝”也是妥協的產物;
對袋裝水設備的要求有所放松,去掉了有關包材消毒的內容;
對天然來源飲用水的水處理工藝進行了限定,能否使用臭氧以外的消毒劑有待官方解讀;
對于天然水源強調監測水溫而非其它關鍵水質指標的意義不明,有待官方解讀;
強調了“保持紫外燈管表面清潔,并定期監控紫外線強度”,對中壓紫外線設備是利好消息;
強調了灌裝后“容器狀況”的檢查,具體檢查內容有待官方解讀。
強調了“在和供應商簽訂的合同中明確雙方承擔的食品安全責任”,恰逢年底/年初供應商招標、談判高峰,時效性極強;
明確了天然水源的防護,相比有關(推薦性)標準還是較容易實現的;
回收后必須檢查是否破損,是否會被地方監管部門解讀為需要配備檢漏設備,值得桶裝水企業關注;
殺菌應規定殺菌方式、殺菌條件和滅菌效果的評價方法”,逐步引進藥品、保健食品行業的“驗證”理念;
明確了對壓縮空氣的凈化要求;
明確了快檢方法的應用合法性及其比對;
發證檢驗的項目對企業的法規標準監測能力是個考驗。
3.碳酸飲料:
相比GB/T 10792-2008,在“其他型碳酸飲料”中去掉了“蘇打水”尚可理解,去掉“沙士汽水”意義不明;
明確“原輔料投入輸送系統需有適宜規格的過濾器或其他等效的除雜措施”,限制了手工投料;
要求監控碳酸化工序二氧化碳“混入量”存疑,如何實現有待探討;
“生產用水為飲用天然礦泉水的應符合《飲用天然礦泉水》(GB 8537)的規定并取得飲用天然礦泉水的生產許可證”,為何僅在碳酸飲料單元出現,有待官方解讀;
明確“使用初級農產品,應對農藥殘留進行查驗并符合規定”,應是針對采用草本植物原料的碳酸飲料;
在上文“包裝飲用水”部分提及,在“碳酸飲料”單元同樣存在的問題不再贅述。
4.其他飲料:
對于萃取工藝,要求了應有過濾工序;
在上文“包裝飲用水”、“碳酸飲料”部分提及,在“其他飲料”單元同樣存在的問題不再贅述。
個人解讀:
相比上一版細則,空氣潔凈度要求是降低了的。比如針對自帶凈化系統的吹灌旋一體設備放低了要求。
1.《細則》飲料凈化車間仍沿用100級、1000級、10000級;
2.內部應達到至少1000級,需提供檢測報告,但可不建設潔凈灌裝間;
3.早期版本中的10個工位是不含瀝干工位的,后期應是綜合考慮中小企業與食品安全保障,增加了“瀝干工位”;
4.以桶裝水為例,應指收桶、污染桶清洗(一般是半手工)、拔蓋工序,有可能也包含外洗工序;
5.空桶檢漏設備國產進口都有,原理與方式也有不同,有能適應2000BPH及以上產能的設備;
6.桶裝水用電子鼻有進口設備,也有企業采用,但據說效果不佳;
7.很多企業有單獨的污染桶清洗設備,獨立于生產線之外,用于嚴重污染桶的清洗。
飲料行業凈化車間潔凈度等級100級、1000級、10000級最早來自《GBJ 73-1984潔凈廠房設計規范》,然而自《GB 50073-2001潔凈廠房設計規范》開始就不再用這個分級方式了。一般沿用飲料灌裝車間整體1000級,可不建設百級獨立潔凈灌裝間。
食品飲料凈化車間施工必須嚴格按照:
《采暖通風與空氣調節設計規范GBJ50019-2003》
《潔凈廠房設計規范GB50073-2001》
《潔凈室施工及驗收規范JGJ71-90》
《通風與空調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43-2002》
《制冷設備安裝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GB50210-2001》
《民用建筑工程室內環境污染控制規范GB50325-2001》等國家相關規范進行施工。
潔凈度等級對照表: